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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份郯城县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22-0000384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1-14 [ 公开日期 ] 2022-11-14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部门

项目

部门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备注

序号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单位)

中央立项

1

教育部门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临沂市发改委 财政局 教育局 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鲁教财字〔2020〕12号,临发改价格[2019]166号

县内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

1.省级示范:310元/月/生 2.一类: 260元/月/生 3.二类:210元/月/生 4.三类:160元/月/生


2

教育部门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部分收费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鲁财教〔2013〕50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鲁教财字〔2020〕12号,临发改成本〔2021〕266号

县内高中

县内高中班学生。

1.普通高中学费:省重点(含省规范化)800元,城市高中500元,农村高中300元.2住宿费:城市普通宿舍70元,农村普通宿舍50元,公寓标准另行报批


3

教育部门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鲁财教〔2013〕50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鲁教财字〔2020〕12号

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⑴职业高中:城市普通宿舍70元,农村普通宿舍50元。 ⑵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和技工学校:普通宿舍最高500元,公寓A类600元、B类800元、C类1000元、D类1200元


4

公安部门

证照费








公安部门

(1)外国人证件费








公安部门

①居留许可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公安部门

②永久居留申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请证件的外国公民

1500元/人


公安部门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的通知》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公民

300元/证;换发、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600元/证


公安部门

④出入境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1996〕89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100元/证


公安部门

⑤旅行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1996〕89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旅行证件的外国公民

50元/证


5

公安部门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公安部门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因私护照的公民

每本120元,补发每本160元;加页、合订、延期每项次20元


公安部门

②出入境通行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同意变更出入境通行证费项目名称的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财综〔200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每证15元(一次有效)、50元(二次有效)、80元(多次有效)。


公安部门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60元,延期、加注每项次2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4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一年以上(不含)两年以下(含)12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160元/件。


公安部门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334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一次有效往来签注15元,口岸一次有效往来签注5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往来签注每件8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每证200元,补办每证200元;证件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40元/每件,电子通行证每证200元。


公安部门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

缴入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个人。

每证8元。


公安部门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个人。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每证60元,一次有效往来通行证每证15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


公安部门

⑦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鲁财税〔2020〕44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居民

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6

公安部门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公安部门

①居民户口簿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户口登记条例》,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户口登记条例》,鲁价费函〔2018〕6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集体户口簿,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


公安部门

②户口迁移证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户口登记条例》,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户口登记条例》,鲁价费函〔2018〕6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每张5元


7

公安部门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居民身份证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鲁财行〔2013〕58号,财税〔2018〕37号,鲁财综〔2018〕20号,鲁财综〔2018〕61号

公安部门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民收取工本费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8

公安部门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公安部门

①号牌(含临时)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公安部门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公安部门

③号牌架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9

公安部门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核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10

公安部门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鲁财综〔2008〕49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部门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11

公安部门

外国人签证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

公安部门

办理出入境签证的外国公民

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按照不同收费类别标准不同,最低130元,最高635元;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以港币收费标准为准,最低120港币最高600港币,其他币种根据汇率变化随港币收费标准变动而变动;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收费及收费标准根据国别及签证次数分别制定,详见计价格〔2003〕392号。


12

公安部门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1996〕89号,鲁财行〔2013〕54号

公安部门

申请办理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加入中国国籍证书200元。


13

民政部门

殡葬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鲁价费发〔2012〕149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鲁价综发〔2018〕90号

民政部门

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

自2018年3月16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免除遗体接送、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及骨灰盒等殡葬服务费用,具体政策详见文件。


14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复垦费

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鲁财综〔2014〕75号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见文件。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15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鲁财综〔2014〕75号 ,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门公告2021年12号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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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物权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鲁国土资字〔2017〕1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证书工本费:第一本不动产登记证书免费,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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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土地管理法》,中发〔2017〕4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鲁财综〔2014〕75号,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⑴基本农田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2)一般耕地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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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郯城县物价局《关于调整郯城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鲁价费发〔2000〕211号,鲁政办发〔2006〕7号,国发〔2000〕36号,郯价字〔2016〕41号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⑴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 ⑵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1.2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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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 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鲁价涉发〔1994〕185号,鲁建城字〔2015〕32号,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国办发〔2020〕27号、鲁建城建字〔2021〕17号

住房城乡建设局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0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0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45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45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15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0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90元/平方米。


3.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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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鲁价费发〔2017〕5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鲁财税〔2020〕17号,财税〔2020〕58号,鲁发改成本函〔2021〕37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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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预防接种服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布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令第668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发改成本〔2019〕200号,财综〔2008〕47号,鲁财税〔2020〕3号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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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鉴定费








卫生健康部门

(1)医疗事故鉴定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华医学会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令第351号,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发改成本〔2020〕745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

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的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中华医学会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山东省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市级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


卫生健康部门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职业病防治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主席令第48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财税〔2022〕18号

设区市或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

具体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卫生健康部门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的通知》《关于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令第351号,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财综〔2008〕75号,鲁发改成本〔2022〕379号

省及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的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

3500元/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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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地方国库

《疫苗管理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鲁财税〔2020〕22号、鲁发改成本〔2020〕909号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

10元/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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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诉讼费

缴入国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人民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⑴案件受理费



①财产案件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1-10万元部分按2.5%;10-20万部分按2%;20-50万部分按1.5%;50-100万部分按1%;100-200万部分按0.9%;200-500万部分按0.8%;500-1000万部分按0.7%;1000-2000万部分按0.6%;超过2000万部分按0.5%


②离婚案件

每件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按50元收费,涉及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案件按300元收费,涉及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


③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按500元交纳;涉及损害的,赔偿金额5万至10万元的,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交纳


④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100元


⑤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


⑥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⑦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每件100元,其他每件50元


⑧管辖权异议案件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⑵申请费



①申请执行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每件50-500元


②申请执行有金额的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③申请保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④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⑤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100元


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400元


⑦破产案件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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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鲁财综〔2012〕8号,鲁价费发〔2009〕14号,财税〔2014〕77号,鲁价费发〔2016〕125号,鲁财综〔2016〕73号,财税〔2019〕53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2007〕53号,鲁财综〔2015〕63号,财税〔2020〕58号、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

行政审批部门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县城按地面建筑面积的6%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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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见《山东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见《山东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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