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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 索  引  号 ] tanchengsfj/2021-0000229 [ 文       号 ] 郯政字[2019]57号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01-08 [ 公开日期 ] 2020-01-08 [ 有  效  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下列县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53个)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郯城县能源局、郯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郯城县科学技术局(郯城县外国专家局)

郯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郯城县公安局

郯城县民政局

郯城县司法局

郯城县财政局

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郯城县林业局)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郯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郯城县城市管理局)

郯城县交通运输局

郯城县水利局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郯城县畜牧兽医局)

郯城县商务局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郯城县新闻出版广电局、郯城县文物局)

郯城县卫生健康局(郯城县中医药管理局)

郯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

郯城县审计局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郯城县统计局

郯城县医疗保障局

郯城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郯城县档案局

郯城县国家保密局

郯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郯城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郯城县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郯城县马头镇人民政府

郯城县李庄镇人民政府

郯城县重坊镇人民政府

郯城县杨集镇人民政府

郯城县庙山镇人民政府

郯城县高峰头镇人民政府

郯城县港上镇人民政府

郯城县红花镇人民政府

郯城县胜利镇人民政府

郯城县泉源乡人民政府

郯城县花园乡人民政府

郯城县归昌乡人民政府

国家税务总局郯城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郯城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郯城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郯城县税务局郯城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郯城县税务局马头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郯城县税务局高峰头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郯城县税务局庙山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郯城县税务局港上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郯城县税务局归昌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郯城县税务局李庄税务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和组织(25个)

郯城县气象局

郯城县烟草专卖局

郯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郯城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

郯城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

郯城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

郯城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

郯城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

郯城县公安局马头派出所

郯城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

郯城县公安局胜利派出所

郯城县公安局重坊派出所

郯城县公安局新村派出所

郯城县公安局港上派出所

郯城县公安局高峰头派出所

郯城县公安局红花派出所

郯城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

郯城县公安局归昌派出所

郯城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

郯城县公安局泉源派出所

郯城县公安局庙山派出所

郯城县公安局沙墩派出所

郯城县公安局李庄派出所

郯城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

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直属机构和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以上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组织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在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今后,凡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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