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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20-0000234 [ 文       号 ] 郯政办发〔2020〕4号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4-30 [ 公开日期 ] 2020-04-30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郯政办发〔20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

《郯城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郯城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 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 号)、《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临发〔2018〕35 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含街道,下同)对《郯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以下称县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每年与各乡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进行严格考核。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由县政府确定,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五条 县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考核指标及《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作为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 次,由各乡镇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 1 次,由县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 1 次,由县政府组织县考核部门开展。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 分。

第九条 各乡镇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县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情况。县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向各乡镇通报,并纳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十条 各乡镇按照本办法和县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在期中检查年的1月底前向县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县考核部门结合年度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抽查、综合评价、打分排序。期中检查结果纳入期末考核,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期末考核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由县考核部门开展,各乡镇1月底前向县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抄送县考核部门。

县考核部门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并根据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检查汇总分析,综合评分,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县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5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县政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耕地数量的变化情况。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耕地增减变化情况、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用与补充数量落实情况、耕地占用与补充质量落实情况。

(三)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情况、补划数量和质量落实情况、动态巡查监测永久基本农田疑似建设情况。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资金投入、耕地质量、工程质量、建后管护与利用情况、组织和制度保障情况、上图入库情况。

(五)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情况。

(六)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考核办法执行情况、自查情况、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土地复垦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各乡镇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相关要求,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县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县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表扬,并推荐评选省级耕地保护激励乡镇,给予资金奖励;同时在项目用地安排和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安排予以倾斜。

第十七条 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入县政府每年对乡镇的综合目标考核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镇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9日《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郯政办发〔2008〕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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