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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20-0000049 [ 文       号 ] 郯政办发〔2020〕2号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2-27 [ 公开日期 ] 2020-02-27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郯政办发〔20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直驻郯有关单位,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2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9〕15号)要求,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防范市场风险,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建设现代畜牧业大县为目标,立足当前稳产保供。着眼长远转型升级,努力构建科学养殖、疫病防控、屠宰加工、市场流通、监管服务体系,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

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严格落实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加强技术指导,强化疫病防控,积极恢复生猪生产;规范市场流通,扎实做好猪肉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着眼长远,优化产业布局,强化监管服务,转变方式促转型,调整结构促升级,实现生猪产业现代化。各乡镇政府负责至2020年年底要恢复到正常存出栏的80%,到2021年年底要恢复到正常存出栏水平。到2020年,全县生猪存栏40万头,生猪出栏76万头以上;到2021年,生猪存栏达到50万头,生猪出栏95万头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强化政策落实。加大生猪生产扶持力度,在资金、用地、环保、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一是落实养殖场购买良种猪和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补贴政策;种猪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规模以上生猪屠宰厂新增贷款综合贴息贴费等政策。调整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规模养殖设施设备应补尽补、敞开补贴。二是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生猪生产。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优惠政策,支持稳定生猪生产。三是强化生猪产业信贷支持,创新担保方式。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困难的养殖场、屠宰加工、饲料加工企业等,金融机构不得盲目停贷、限贷。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充分发挥农担公司的作用,对申请担保贷款的生猪养殖户开辟“绿色通道”,推出生猪养殖贷担保产品,扩大担保贷款规模。特别是50万元以下的小额生猪养殖贷款,要实行“特事特办”,简化审批流程。四是落实保险补助政策。提高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保额,将能繁母猪保额从10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额从500元增加至800元,将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提高到每头1200元。五是落实生猪养殖用地政策,各乡镇将可用于养殖的农用地连接成片,招商生猪养殖企业投资建厂或建设高标准的生猪养殖小区,为养殖企业做好“三通一平”工作;将畜禽养殖、检验检疫、环保设施等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取消对生猪养殖项目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的面积限制;养殖用地占用耕地的不得收取土地复垦费用。简化生猪养殖项目用地备案流程,由生猪养殖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设施农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交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六是对符合环保要求的新、改、扩建生猪养殖项目和主要养殖区屠宰场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屠宰项目环评审批时限由35个工作日压缩到25个工作日。对于有轻微环境违规行为的养殖企业,以整改为主,给予适当的整改过渡期和技术指导,严禁“一律关停、先停再说”;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以清理代替治理。(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等负责,各乡镇政府落实。以下需各乡镇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夯实技术支撑。一是支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实施遗传改良计划,推动种猪企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促进我县生猪优良品种保护开发,提高良种供应能力。二是各乡镇要科学调整辖区内养殖量,养殖量不足的要在环境承载能力允许情况下科学指导养殖场户增养补栏,夯实生猪基础产能。鼓励引导屠宰加工企业就近发展养殖基地。三是加快生猪养殖标准化生产。深入开展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支持规模养猪场户改造提升设施装备,鼓励专业养殖户稳步向规模化标准化转变。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作用,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将中小养猪场户纳入现代产业体系,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切实增强综合生产能力。四是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团要加强巡回指导,加快生猪良种高效繁育与安全生产等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提升生物安全防护和生产管理水平。加强生产性能测定,推广人工授精和新型实用技术。五是加强新兽药和绿色无抗饲料产品研发,推动抗生素减量使用。推进猪肉等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示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普及智能养猪装备,提升畜牧企业智能化管理能力。(县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等负责)

(三)严格疫病防控。进一步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联防联控责任,继续严格落实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等综合防控措施。一是加强体系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基层防疫队伍改革,确保到2020年年底基本完成改革任务。二是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长效机制,部门联动、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三是指导养殖场(户)落实“封住场、管住车、守住门、把住料、盯住人、看住猪、关注邻、消好毒”的防控要求,强化生物安全管理。四是强化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做好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五是按时足额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经费,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管理,实现县级兽医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行政区域全覆盖。(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等负责)

(四)规范市场流通。一是严格出栏肥猪点对点外调管理,认真落实区域调运监管制度,率先实现由“运猪”向“运肉”转变。严格落实指定通道、外调生猪及产品备案管理制度,迅速落实仔猪及冷鲜猪肉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二是严格落实冻猪肉储备制度,按省市储备计划足额储备,完善储备调控机制,确保重要时间节点稳定供应。扩大牛羊肉、禽肉等替代品供给,保障市场肉品有效供给。三是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强化监督抽查和检验检疫,确保肉食品质量安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各种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四是加强市场监测,开展市场行情分析,及时发布市场运行信息,开展宏观指导,促进市场供应运行稳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等负责)

(五)加强监管服务。一是简化规模养殖场户备案程序,取消备案证明材料,凡是达到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可直接登录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信息系统进行备案。二是深入落实“三安联动”制度,建立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机制,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强化检疫技术培训考核,确保驻场官方兽医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四是优化屠宰行业结构布局,科学规划屠宰企业设置,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积极引导生猪屠宰企业推行“撤点并厂、定点配送”经营模式。(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等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里成立恢复生猪生产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推动政策落地、强化跟踪问效、及时报告进展、协调解决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把生猪稳产保供抓紧抓实,统筹做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各项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政府要落实生猪稳产保供主体责任,对本辖区生猪稳产保供工作负总责,要出台专门政策,在用地、资金、信贷等方面优先安排、优先保障。县委、县政府将对各乡镇政府落实“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工作成绩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履行好牵头抓总的职责,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财政、审计、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生猪生产的资金支持力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猪养殖用地保障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发改、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完成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目标任务。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坚持正面导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养殖场特别是大型养殖企业提振信心,增养补栏,科学养殖,适时出栏;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理性消费。要做好负面舆情管控,加强会商研判,适时发布权威信息,防止谣言传播;对恶意炒作、散布谣言、影响猪肉市场正常消费以及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附件:《郯城县新建生态环保养猪场和引进良种猪奖励补助方案》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郯城县新建生态环保养猪场和引进良种猪奖励补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和全国省市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2019年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央)(鲁财农整指〔2019〕6号),(鲁财农整指〔2019〕28号)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决定对新建生态环保养猪场和引进良种猪实施奖励补助,具体方案如下:

一、新建生态环保养猪场奖励补助方案

(一)奖励补助时间和范围

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新建设且符合标准要求的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养猪场。

(二)新建生态环保养猪场基本要求

1、养猪场占地10亩以上,栏舍总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土地使用符合规定。养猪场取得营业执照、环评手续、在农业农村部直连直报系统备案。

2、养猪场严格按照生态环保养猪场标准设计建造,建设质量高,建筑面积和设施设备符合标准要求,猪场自动化程度高,实现生猪生产现代化、生态化和环保化。

3、粪污处理设施要与养殖规模配套,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污道暗管布设,猪舍实施饮用余水导流设计(节水设计),沉淀池、储粪场等处理设施符合要求,采取机械干清粪方式清粪。

4、无污染环境违法记录。

(三)奖励标准

对新建设并通过市级标准化验收的生态环保养猪场予以奖励。依据公布文件,对新建生态环保养猪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每栋生态环保猪舍(猪舍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奖励10万元,每个新建生态环保养猪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

(四)申报验收程序

1、养猪场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1)郯城县现代化生态环保养猪场申请表;

(2)养猪场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养殖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环评登记表备案文件或环评报告书批复文件;

(5)营业执照。

2、各乡镇到现场验收,签署验收意见报送至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3、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组成复核组,采取“听、看、查、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并签署复核意见。

(五)验收内容

1、养猪场规范化建设情况

(1)新建养猪场占地10亩以上,在一个地块,有土地、环评、农业部直连直报备案等相关手续。

(2)新建养猪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养猪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有隔离设施;场区布局合理。

(4)养猪场严格按照生态环保养猪场标准设计建造。

(5)有独立的饲料兽药库房,饲料、兽药等不同类型的投入品分类分开存放,标识清晰。

2、养猪场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情况

(1)建设污水收集系统,实施雨污分流,避免雨水和污水混合。

(2)实施饮用余水导流设计或饮水器节水技术改造

(3)建设防渗防溢流的沉淀池,沉淀池可采用砖混沉淀池或贴膜防渗池,沉淀池应能容纳3个月以上的污水产生量,在严格采取源头减量(雨污分流、饮用余水导流设计)的前提下,按照设计存栏,每头猪沉淀池建设容积不少于0.6立方米。沉淀池要高出地面30厘米以上,有效深度2-3米,池底和侧壁要做好防渗处理。砖混沉淀池墙体要结实,墙厚不少于0.24米,底砼0.2米厚,采用砖混或钢筋水泥混疑土结构(禁止使用空心砖)贴膜防渗池要确保防渗防溢流的基本要求。沉淀池四周需架设防护网,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污水发酵腐熟后要及时转运。

(4)储粪场地面要做防渗处理,顶部搭建防雨棚,周边建有不低于40厘米的围挡,防止粪污外溢、雨水倒灌。一般情况下按照设计存栏,每头猪储粪场占地面积需要0.2平方米。对采取异位微生物发酵床模式的养猪场,垫料面积要与养殖规模符合,垫料及时更新,确保无粪污外排,可以不建设粪场、沉淀池。

(5)采用机械干清粪方式清理粪污。

(6)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养殖场无污染环境行为。

(7)鼓励养猪场将所产粪污用于周边农田、果园、茶园等,与周边种植业协调发展。

(8)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对病死猪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机构处理,签订委托处理协议。

3、防疫消毒情况

(1)生产区门口设有消毒池,消毒池与门同宽,长4米以上,深不少于0.3米;生产区入口有更衣消毒室;养猪场有消毒设备。

(2)防疫制度健全,按照免疫程序实施疫苗接种工作。

(3)养猪场有完备的养殖档案和兽药饲料进货台帐,养猪场不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药物及添加剂。

二、引进良种猪奖励补助方案

(一)补助范围

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对郯城县养猪场(户)购买良种猪按照每头800元予以奖励补助。养猪场(户)购买的良种猪,应来自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良种猪场,且检疫证明、种畜禽合格证、发票等资料完备。否则,不子奖励补助。

(二)奖励补助流程

养猪场(户)购买良种母猪(公猪)后,携带身份证、农村信用社一卡通或其他开户银行账号复印件、良种猪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检疫证明、种畜禽合格证、正式发票、购买良种猪的视频资料到乡镇政府申报,并如实填写《郯城县良种猪奖励补助申请表》。乡镇政府审核后,填写《郯城县引进良种猪奖励补助申报确认表》,汇总上报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复核后,奖励资金统一发放到养猪场(户)银行账号。

三、资金来源及资金保障

本方案奖励资金主要来源于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511万元。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配套。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财政、审计、畜牧等部门要及时对新建生态环保养猪场和引进良种猪进行验收并奖励。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对弄虚作假、冒领补贴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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