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20-0000400 | [ 文 号 ] | 郯政办字〔2020〕43号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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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07-15 | [ 公开日期 ] | 2020-07-1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0〕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郯各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县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是2020年7月1日前出台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同时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二、清理原则
本次清理根据机构改革的情况,特别是近年来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等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各项举措和要求,切实解决制度建设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一)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进行相应修改、废止:
1.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2.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项目或者措施的;
3.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或者有违社会公正公平的;
4.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5.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
6.与国家和省市有关现行政策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
7.不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或者脱离工作实际的。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
(二)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进行相应修改、废止:
1.存在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的相关规定;
2.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没有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3.存在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4.存在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相关规定;
5.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相关规定;
6.存在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7.存在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相关规定;
8.存在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
9.存在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相关规定;
10.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存在违反规定,未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11.其他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须进行相应修改、废止:
1.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不符合精简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的;
2.没有按照规定实行“一次办好”集中审批,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的;
3.不符合“减证便民”改革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证明事项的;
4.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相悖的规范性文件;
5.与中央、省委的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三、清理步骤
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立即开展清理工作,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自行组织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因机构改革原因起草部门职能调整的,由承继其职能的部门提出清理工作建议。起草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起草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对认为应当继续有效的,提供文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合法性、执行性、实施效果等,并于7月25日前加盖公章报送至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科。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