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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卫生县城(乡镇)长效管理监督考核细则》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20-0000146 [ 文       号 ] 郯政办字〔2020〕36号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6-28 [ 公开日期 ] 2020-06-28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卫生县城(乡镇)长效管理监督考核细则》的通知

郯政办字〔2020〕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陵山景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郯城县卫生县城(乡镇)长效管理监督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郯城县卫生县城(乡镇)长效管理监督考核细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问题,以考核体现工作导向;坚持条块结合,加强日常监管,以考核强化职责落实;坚持责任追究,严格奖惩激励,以考核推动责任体系落实;坚持目标管理,逐步健全机制,以考核促进管理水平提高;坚持效率优先,兼顾总体公平,以考核调动整体工作积极性。

第二条 考核机构郯城县爱卫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县城(乡镇)长效管理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和综合评价。县爱卫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考核组,具体负责建成区及乡镇、街道、开发区现场考核工作,并对考核情况进行评比、排名、通报。各网格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各网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职责部门履职存在问题进行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各乡镇、郯城街道、马陵山景区、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交警大队、县卫健局、各网格牵头单位等涉及卫生县城(乡镇)长效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 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分为日常考核和现场考核。建成区日常考核由各网格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明查抽检的方式,对各职责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于每季度最后一月将检查情况及网格问题清单报县爱卫会办公室,县爱卫会办公室组织人员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每季度通报1次。建成区现场考核采取第三方暗访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对各职责部门、网格每半年考核1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日常考核由相关职责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提供考核成绩,每季度提报1次。现场考核由县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第三方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半年考核1次。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依据《国家卫生县城(乡镇)评审细则》和《国家卫生县城(乡镇)暗访现场评分表》(以下简称《现场评分表》)规定的考核内容,重点包括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农贸市场、交通秩序、园林绿化、建筑工地、公共场所、食品安全、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及窗口单位、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社区和乡辖村卫生、日常材料信息上报等。

第六条 计分原则职能部门对各乡镇日常考核总分设100分,具体考核标准由各职能部门依据本部门标准自行制定。各网格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日常考核总分设100分,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

现场考核由第三方按《现场评分表》的内容、标准进行评分,总分设置1000分。

(一)考核排名按县直职责部门、网格与乡镇3个层面分别进行。县爱卫服务中心每半年将县直各职责部门、乡镇实际考评分数分别汇总后按百分制折算得出最终考评分数,年终按照日常考核和现场考核占70%的比例累计加权平均得出全年实际得分。

(二)县直职责部门与各乡镇举办省、市、县级工作经验介绍现场会分别加15分、10分、5分,创新工作方法被上级认可的加5分;在年度爱国卫生工作中受到国家、省、市表彰的,在年度总分加15分、10分、5分;因工作不力被上级通报批评的,年度总分扣5分;县爱卫会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新闻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投诉问题(经核实情况属实)未整改的,材料和信息未报、迟报的,年度总分每例扣0.5分,扣止10分。

第七条 结果运用

(一)对当年度有卫生创建任务的乡镇、单位,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郯城县全域卫生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8〕55号文)要求,对年度内乡镇卫生创建成功并进行公示命名的,在年度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按荣誉等次给予加分,县财政给予一定的奖补资金支持。

(二)对当年度无卫生创建任务的乡镇、单位,要做好长效保持工作,按照《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健全完善国家卫生县城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郯政办字〔2019〕18号文)要求,各乡镇和相关县直单位的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

第八条 工作纪律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违反工作纪律、被举报的,一经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爱卫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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