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fgj/2022-0000323 | [ 文 号 ] | 郯发改〔2020〕18号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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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04-15 | [ 公开日期 ] | 2020-04-15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水利局
关于公布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
郯发改〔2020〕18号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价格一发〔2017〕148号)、《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6〕44号)和《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郯政办字〔2016〕6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供水价格
农业供水价格按供水来源,实行分类水价。通过自流方式供水的,基准价格为0.08元/立方米;通过井灌方式供水的,基准价格为0.13元/立方米。供、用水双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照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确定最终价格。
二、超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06]90号)第十六条,对超出用水定额部分实施累进加价制度。实际用水量超过定额30%(含30%)以内的部分按照核定相应水价的1.5倍收取;实际用水量超出定额30%至50%(含50%)的部分,对超出部分按相应农业水价的2倍收取;在5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相应水价的3倍收取水费。
以上价格为终端计量水价,各供水单位要做好价格公示,严格按规定的水价计收水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水利局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