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fgj/2022-0000324 | [ 文 号 ] | 郯发改〔2020〕27号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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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05-06 | [ 公开日期 ] | 2020-05-06 | [ 有 效 性 ] |
郯发改〔2020〕27号
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政府、中心小学(园),各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市发改委、财政局、教体局、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19〕1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更好结合当前国家省、市和县各项学前教育新政策贯彻落实,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经研究,决定将我县幼儿园收费政策按照《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临价费发〔2015〕122号)延期执行至2021年7月底,其中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的有关政策不再执行。对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和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高于本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县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郯城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郯城县财政局
郯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6日
附件
郯城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