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2-0000170 | [ 文 号 ] | 郯环发〔2020〕7号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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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2-11-16 | [ 公开日期 ] | 2022-11-16 | [ 有 效 性 ] |
郯环发〔2020〕7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景区)环保办,局各单位:
现将《郯城县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2020年2月27日
郯城县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实现全县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环发〔2020〕9号)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临环发〔2020〕1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总目标,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要求,实现全县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做好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在固定污染源清理整 顿试点工作基础上,对2017—2019年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 行业排污单位情况进一步摸排梳理,查漏补缺,清理无证排污单 位,做到应发尽发。(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见附件3)
(二)完成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完成所有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信息登记工作。(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见附件4)
(三)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组织开展全县固定污 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情况“回头看”,分阶段分行业实施,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为检查重点,依法对存在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行为的排污单位进行查处。
三、时间安排
(一) 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2020年2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 源发证和登记清单;3月底前发证和登记率不少于60%;4月20日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2020年5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7月底前发证和登记率不少于60%;9月底前完成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
(三) 证后执法检查。2020年5月、10月开始,分别对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情况、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情况进行检查;12月重点对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督导。
四、工作内容
按照“摸、排、分、清”四项工作任务,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
(一)摸清底数。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 清单为基础,并对2018年以来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进行摸排,最大限度查找出未纳入生态环境管理的排污单位。
(二)排查无证。对排查的未发证发证企事业单位分为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非固定污染源三类情形,并进一步明确应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形 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
(三)分类处置。对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应通知到户,督促其按时申领或登记,分类处置的情形有:
1、无整改情形类。对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2、禁止核发类。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 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 类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3、停产类。所有停产类企业均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企业,要求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长期停产的企业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应在恢复生产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4、承诺整改类。对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暂不具备达标 排放能力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排污许可证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期限。
5、无总量指标类。对未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在确定许可排放量时,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计算结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如有明确要求)从严确定。
6、“未批先建”类。对“未批先建"的排污单位,由其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排污许可证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改正期限。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7、其他整改情形类。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由排污单位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排污许可证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整改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至一年。对于存在上述4—7类情 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承诺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达标排放,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8、登记管理类。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停产的),督促其尽快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但具有禁止核发类情形的除外。其管理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执行。
(四)整改清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 清单中排污单位的清理,做到逐个销号、应发尽发,注明整改要 求;对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要注明原因,对多次通知仍拒不申 领或登记的应保留证据,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最终形成固 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担当意识,以改革的精神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实事求是、考虑现实、兼顾历史,实施分类处置,实现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
(二)做好组织实施。成立领导小组(附件1)和专项工作组(附件2),按照局制定的《排污许可管理规范要求》(试行)明确任务要求、责任分工、时限节点、目标成效,努力做到数据清单翔实全面、分类处置依法依规、证后监管精准到位。要加大政策宣贯力度,进一步提高排污许可制公众认知度,扩大影响力。
附件:1、 郯城县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郯城县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专项工作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