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jtysj/2022-0000138 | [ 文 号 ] | 郯交普字〔2020〕1号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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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02-17 | [ 公开日期 ] | 2020-02-17 | [ 有 效 性 ] |
郯交普字〔2020〕1号
局属有关单位、各货运企业:
根据市、县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货运车辆省外运输往返“双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货运车辆省外运输往返“双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双报告”办理程序。各货运企业要加强对营运性货车的管理,除经批准或备案的政府指令性运输、应急运输任务外,原则上不得安排湖北或途经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运输任务。货车执行省外运送任务的,货运企业或车主必须实行往返“双报告”制度。在车辆出发前,主动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备往返事由、人员姓名、车牌号、目的地、途经地(重点表明是否往返或途经湖北等疫情较重地区)等信息,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县交通联防组备案后方可从事省外运输任务。车辆返回后,需到县交通运输局进行销号,县交通联防组应及时跟进随访,落实隔离防控措施。
二、双向承诺压实责任。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要利用微信群、电话等方式将文件要求及时通知到所有货运企业及车主、驾驶员,通知货运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双报告”承诺书,同时要求货运企业与车主、驾驶员签订“双报告”承诺书。通过逐级签订承诺书,层层传导压力,进一步明确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形成责任脉络。
三、加强车辆运行信息监控。各货运企业要充分利用GPS监控平台加大货车管控力度,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监控货车运行情况。同时,排查摸清2月16日前在省外的货运车辆底数,建立工作台账,对这部分车辆尤其是进入或途经湖北的车辆实行重点防控。对2月16日之前到省外运输的要实行返郯报告制度,2月16日以后到省外运输的必须执行“双报告”制度。特别对长期异地经营的车辆要重点管控,告知疫情防控期间不要返郯,确需返郯的,要做好隔离防控措施。企业要全面落实所有省外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通知驾驶员落实防控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交通运输局。
四、建立往返湖北或途经湖北车辆日报告制度。各货运企业要利用技术手段,自行设定或委托监控平台划定每日往返湖北或途经湖北的车辆电子围栏,实时监控报警,每日上午9点前将前一日往返湖北或途经湖北的车辆信息报交通运输局。各货运企业要对往返湖北或途经湖北车辆实时监控,及时报告车辆返郯时间,以便县疫情防治组落实就地隔离防控措施。
五、实行货运车辆、驾驶员“双机制”管理措施。各货运企业要将所有车辆的驾驶员基本信息摸排清楚,通过县疫情处置领导小组将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推送至所在乡镇及村居、社区,建立交通运输局与乡镇、村居、社区“双机制”管理体制,及时了解掌握车辆及驾驶员信息,联合管控。
六、落实防控应急措施。各货运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货运企业复工复产的要求,驾驶员、随车人员要在运输过程严格进行自我防护和车辆消毒,随车配备体温枪、消毒液、口罩等防疫物资,落实疫情防控应急措施。
七、加强4.5吨以下货运车辆的交通卡口查控。各交通卡口要强化查控,重点对我县执行外省运输任务的货车进行严格检查和询问,发现可疑车辆,及时与收费站开展联合查控,通过技术手段摸清车辆途经地点,落实车辆和人员管控措施。
郯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