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mzj/2022-0000271 | [ 文 号 ] | 郯民发〔2020〕24号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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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06-28 | [ 公开日期 ] | 2020-06-28 | [ 有 效 性 ] |
郯民发〔2020〕24号
一、涉及部门
牵头协调部门:县民政局;
协办部门: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
二、事项启动情形
在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有悖于政策法规或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情民意不符时,由组织部门、民政部门启动部门间协调配合制度,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工作。
三、具体衔接流程
(一)征集民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
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各自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发动,广泛征求意见。
(二)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驻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
由县民政局牵头开展协商活动,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村(居)民发表意见建议,形成草案。
(三)提请审核。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把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
(四)审议表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未根据审核意见改正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应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表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
(五)备案公布。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经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
(六)监督落实。备案公布后,县民政局再次启动协调配合制度。(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
县民政局:指导村(社区)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对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情形,要加强批评教育,并通过合理的处理方式,使违反者受到教育、改正错误。
县委组织部:指导村(社区)党委成员参与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
县委宣传部:通过组织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开展文明村、文明家庭创建,深化移风易俗工作,以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评选等活动,充分发挥道德评议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县委政法委:充分发挥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县司法局:指导人民调解员参与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指导法律顾问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文本出具法律意见。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共同参与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
县妇联:指导村(社区)妇联执委参与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
四、问题解决办法
部门间出现不按流程执行等现象时,由民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政策规定。
五、督促落实办法
民政局将加强与相关单位工作配合,督促各单位认真按职能分工做好工作。
郯城县民政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