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zwfwbgs/2022-0000401 | [ 文 号 ] | 郯行审发〔2020〕14号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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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07-01 | [ 公开日期 ] | 2020-07-01 | [ 有 效 性 ] |
郯行审发〔2020〕14号
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充分发挥各类专业人才对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行政审批依法、科学、公正进行,切实提升全县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拟建立卫生健康领域现场核查(评审)专家库。现就有关专家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人员范围
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院管理、临床各专业(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康复科、眼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性病科、麻醉科等)、医学影像与放射专业、医学检验、药学、医院感染管理、护理学等方面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人才以及从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集中供水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入库专家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以下条件其中一项: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主管部门认证的执业资格;
(三)从事卫生健康领域相关工作满5年;
(四)熟悉卫生健康领域踏勘评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踏勘评审经验,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五)具备使用电脑等设备完成工作的能力;
(六)为完成踏勘评审工作而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对特殊专业,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卫生健康局批准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申请人专家资格已经上级相关部门认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共同确认后,可直接认定为我县行政审批入库专家。
三、不得入库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执业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未满足法定年限的,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取消专家资格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四、专家管理使用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踏勘评审要求,随机抽取入库专家开展工作,并做好协调组织、后勤保障、踏勘评审结果使用等工作;联合县卫生健康局定期更新专家库,并对专家在踏勘评审活动中的接受宴请、礼品或财物等不良行为,予以相应处理。
五、专家入库流程
请各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广泛宣传发动,积极推荐本地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填写《郯城县行政审批专家库入库申请表》(附件1)并对推荐表的内容进行核实,连同承诺书(附件2)、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于2020年7月13日前统一报送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将组建专家资格审查小组,对应聘(包含单位推荐、专家联名推荐)的专家进行审查、筛选,审查结果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专家,正式入库,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颁发资格证书。
六、专家权利义务
(一)主要权利。受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独立踏勘评审,对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 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主要义务。入库时签署廉政承诺书;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客观公正、严谨认真踏勘评审,提出踏勘评审意见,并对其意见负责;及时报告踏勘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遵守踏勘评审工作纪律,服从踏勘评审现场管理,保守踏勘评审过程中接触的商业秘密;对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的本专业本领域有关问题和咨询进行解答;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书面或邮件通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参加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组织的考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附件:承诺书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郯城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1日
附件
承诺书
我若入选县级行政审批专家库,愿接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卫生健康局的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县卫生健康局委托的各项踏勘(评审)任务。特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积极参与评审工作,诚实、认真地履行专家职责;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评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
四、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实物,不找与评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承担的费用,不利用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者通过评审提供便利;
五、严格遵守专家评审回避制度,违反回避制度退出专家库;
六、无正当理由放弃当事人委托的事宜累计三次以上,退出专家库。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接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卫生健康局以及相关部门的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