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czj/2019-000002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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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8-05-23 | [ 公开日期 ] | 2018-05-23 | [ 有 效 性 ] |
郯扶组办字〔2018〕22号
郯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郯城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郯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
检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所:
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郯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10日
郯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要求,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社会经济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四条 健全完善公告公示制度。全面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做到“三个抓好”,确保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一要抓好资金使用意见征求工作。扶贫资金到村后,要征求贫困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做到民主评议和集中决策相结合。二要抓好扶贫资金公示工作,收到资金后,扶贫资金要在县级政府网站公开,乡镇和村要在政务公开栏公示,完工要进行决算公示。通过公告公示制度,广泛征求意见,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杜绝决策失误和腐败行为。
第五条 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责任。扶贫开发工作应做到职责明确,按照扶贫项目“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扶贫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切实形成分级负责、分层把关、上下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管工作格局。
(一)按照“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扶贫资金的拨付、使用、保障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相关部门和乡镇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监督检查,切实发挥资金效益,最大限度惠及困难群众。
(二)扶贫资金和项目检查验收实行乡镇负责制。乡镇要积极配合县扶贫办及相关部门对上年度实施的扶贫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率要达到100%。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在检查验收前应由乡镇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自查,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乡镇,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进行检查验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审计检查验收或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乡镇及时整改,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挂钩。
第六条 县财政、扶贫、发改、民宗、林业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严格把关、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坚持“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县对乡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县对乡镇实行绩效考评奖罚政策,在县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部门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资金管理使用较好的乡镇进行奖补,专项用于扶贫项目建设;对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较差的乡镇,在全县通报批评。
第九条 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视其情节进行整改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