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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郯城县2018年省财政专项扶贫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使用计划》的通 知
[ 索  引  号 ] xfpb-17_F/2018-0521003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 成文日期 ] 2018-04-16 [ 公开日期 ] 2018-04-16 [ 有  效  性 ]

关于印发《郯城县2018年省财政专项扶贫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使用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景区、开发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所: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现将《郯城县2018年省财政专项扶贫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使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郯城县财政局 2018年4月16日

郯城县2018年省财政专项扶贫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使用计划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文件《关于下达2018年省财政专项扶贫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的通知》(鲁财农﹝2018﹞9号)、临沂市财政局文件《关于下达2018年省财政专项扶贫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的通知》(临财农﹝2018﹞13号)文件精神,结合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下达至我县的省级资金共计385万元,现将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积极适应脱贫攻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推动脱贫攻坚由帮扶重点村向推进区域开发转变、由扶持绝对贫困人口向兼顾相对贫困人口转变、由实施精准扶贫向兼顾防贫转变,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贫困群众知情权。

(二)聚焦重点。财政扶贫资金投入重点向贫困人口多的区域倾斜,兼顾带动周边贫困户脱贫,做到应扶尽扶。

(三)集中使用。以资金整合规划为引领,集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一实施项目、统一收益分配。

(四)绩效最优。扶贫资金投入收益要符合绩效最优原则,要合理确定贫困户脱贫、集体增收和扶贫项目承接主体收益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优先保障贫困户脱贫、贫困村摘帽。

三、目标任务

按照省市县脱贫攻坚工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这一主线,通过组织实施产业扶贫、就业扶贫、金融扶贫、光伏扶贫、电商扶贫等各项扶贫措施,对贫困人口较多的村加大扶贫资金力度,做到统筹兼顾、全面覆盖,建立脱贫攻坚长效机制。

四、资金分配计划

此次下达的省级二批资金385万元,整合省第一批资金21万元。

(一)省派扶贫工作重点村120万元。用于归昌乡道西村、庙山镇薛西村各60万元。

(二)产业发展资金251万元。其中高峰头镇91万元(省二批资金70万元,省一批资金21万元),庙山镇立朝村80万元,归昌乡50万元,港上镇港上五村30万元。

(三)省派挂职副书记资金2万元。

(四)雨露计划资金17万元。

(五)金晖助老资金4万元,由团县委负责实施。

(六)建档立卡工作经费12万元。

五、资金使用要求

(一)狠抓资金时效。收到资金后,各乡镇要尽快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履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手续,确保资金早拨付、项目早实施、群众早受益。

(二)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临沂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监管的意见》(临扶办字〔2018〕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强化资金、资产管理,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扶贫资金拨付报账制度。严格按照《郯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报账)流程和会计核算办法》,进一步规范扶贫资金报账支出、会计核算流程,确保扶贫金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账核算。

(四)严格公告公示制度。严格按照省、市资金管理要求,规范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确保资金的审批、拨付、使用、管理情况公开透明,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知情权和参与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资金监管力度。县扶贫、财政部门将委托中介机构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全面规范扶贫资金使用程序。项目乡镇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扶贫资金规范使用。

(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县扶贫、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要求,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做好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安排《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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