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xfpb-17_F/2017-122700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 |
---|---|---|---|---|---|
[ 成文日期 ] | 2017-08-02 | [ 公开日期 ] | 2017-08-02 | [ 有 效 性 ] |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鲁财农〔2017〕26号)文件精神,下达我县2017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230万元。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和《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按照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因素,计划安排庙山镇2017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230万元,用于发展产业项目建设,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庙山镇应结合地方实际,严格按照《关于加强2017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监管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字〔2017〕19号)和《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办字〔2017〕15号)等有关规定,强化自我约束、自我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精准使用扶贫资金;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时进行镇级、村级资金项目公示;编制预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严格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和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惠及贫困人口。
为加强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安排公正、公平、公开、规范,进一步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临沂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现予公告,请广大干部群众对项目公告进行监督,如有疑问、意见,可予本公告7日内向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反映。
郯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郯城县财政局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