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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郯城县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领导小组调整更名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gtj/2022-0000110 [ 文       号 ] 郯政办字〔2022〕17号​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07 [ 公开日期 ] 2022-05-07 [ 有  效  性 ]

郯政办字〔2022〕17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郯城县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领导小组调整更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市直驻郯有关单位,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开展需要,经研究,将郯城县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领导小组调整更名为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现将《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3、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为切实加强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郯城县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领导小组调整更名为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并对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于广威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 飞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 员:莫 峰 郯南农场场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孙 刚 国网郯城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王 鑫 县政府职能办副主任

吴舟军 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孙华亭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岳志强 县发改局局长

田兆友 县公安局纪委书记

郭 强 县司法局局长

匡 伟 县财政局局长

王绍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陈 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杜清华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 欣 县信访局局长

马龙军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局长

刘 财 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主任

张 健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绍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马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

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充分发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的统筹协调,经县政府研究,将郯城县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领导小组调整更名为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

第二条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于广威任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飞任副组长,成员有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临沂银保监分局郯城监管组、国网郯城县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部署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检查工作,对各级党委政府履行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共同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落实约谈、限批和激励措施,向有关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制止违法行为共同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监管落实负全面责任。

信访部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比较突出的信访现象或者苗头及时提出处理建议,配合做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舆情管控。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加强司法保障,及时受理、审理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违法案件。

发改部门负责对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及时公布曝光,配合做好联合惩戒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规定做好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司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自然资源综合执法依法依规实施,指导执法人员法制学习和培训,提高自然资源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款缴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入、没收违法建筑等执行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内的执法信息沟通和执法工作相互配合。

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对参与违法建设企业的惩戒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降低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招投标等惩戒措施;负责协调相关供热供水、供气企业制定对违法建设责任人的限制措施。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根据住建部门的移交函件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县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国资委负责督促企业做好项目施工中产生的砂石土方等国有资产的保护利用工作。

银保监部门负责制定运用金融手段对违法建设行为主体的限制措施,实施限制贷款、信用卡管理、提前还贷等惩戒措施。

供电部门负责配合执行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建设责任人停电、限电决定和命令。

四、会议制度

第六条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听取共同责任单位履职情况报告,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确保共同责任机制运行顺畅、协调有力、落实到位。

第七条领导小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讨论问题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第八条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九条在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出现新的重要事项或者问题时。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和成员单位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五、事项审议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领导小组审议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出事项背景、决策主要内容、备选方案以及各方意见的说明,并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提问;副组长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组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事项分别作出通过、原则通过、重新修订完善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十一条审议事项需要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六、调研和督促落实制度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专题调研或者召开座谈会的形势开展调研。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作出调研和具体事项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下发通知,确定执行单位,并督促其按期抓好事项落实。执行单位明确具体承办责任人,积极推进事项的落实,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七、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根据《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第三条掌握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或者薄弱环节,发现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管领域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做好汇报。

第四条汇总拟提请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议题,负责组织领导小组会议。

第五条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联络协调工作,落实领导小组部署安排的工作事项。

第六条组织开展领导小组的实地专题调研或者座谈会等活动。

第七条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机制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办公室会议、相关专题会议,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议定事项,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第九条对领导小组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总结,形成报告。

四、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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