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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旅游奖励办法
[ 索  引  号 ] tanchengwgxj/2022-000010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19 [ 公开日期 ] 2024-02-19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为加快我县旅游业发展,着力打造“银杏之都·幸福郯城”旅游名片,充分发挥旅游景区(点)、旅行社及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吸引更多游客来郯休闲度假,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主要是针对所有组织目标客源市场游客来我县开展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等游览活动的旅行社和相关企业。

第二条 奖励类型

对组织汽车大巴、专列、飞机、自驾车等旅游大团队来我县旅游的组团旅行社(自驾车协会),除享受景区门票协议价外,按照下列标准,实行一次性补助奖励:

人数

奖励组团社

奖励地接社

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

600元

150元

100人(含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1500元

300元

200人(含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4000元

600元

300人(含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8000元

900元

500人(含500人)以上

15000元

1500元

第三条 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旅游团队必须游览郯城2个或以上收费景区。

(二)必须入住郯城境内达到旅游接待标准的酒店。

(三)受奖励的旅游团队必须由我县有正规营业手续,有接待团队资质的旅行社(地接社)负责接待。

(四)旅游团队离境时,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提报资料齐全并确认无投诉、无遗留问题。

(五)70岁以上老人和1.2米以下儿童免票人员及特殊群体游客及景区、旅行社内部员工不计入奖励范围。

第四条 奖励申报及兑付

(一)组团旅行社或地接社于发团3天前将团队人数、景区游览行程单、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报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次日给予审核答复。

(二)申报旅游奖励的旅游团队在郯城旅游期间,由景区(点)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报该团队的旅游人数,县文化和旅游局派检查人员现场进行审核确认或利用监控平台审核确认,填写《郯城旅游大团队审核单》(一式三份,由主管部门、组团社、地接社分别存档)。

(三)组团社或地接社要提供游览景区和入住酒店的相关业务手续存根复印件、确认函。发放奖励时,组团社和地接社要向县文化和旅游局出具所领奖金的发票及账户。奖金由县文化和旅游局汇总审核之后,向县财政申请列支拨付,每半年结算一次。

(四)各旅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相互协作,诚信经营,抱团发展,共同塑造郯城旅游行业的良好形象。对旅行社涉及不正当竞争、扰乱旅游市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于自身原因在接待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或因人为原因发生恶性投诉事件的,取消所有奖励。对虚报、冒领、侵占旅游促销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已发放的由县旅游主管部门收回交县财政局,并依法依纪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五)任何景区的联合报价不得低于与组团社签订的协议价格。

第五条 本奖励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由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39-622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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