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mlsjq/2023-000000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马陵山景区管委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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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3-02-20 | [ 公开日期 ] | 2023-02-20 | [ 有 效 性 ] |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第十六条明确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密度等情况,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并向社会公布。”
(二)政策文件。《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鲁环委办〔2021〕30号)文件要求“到2022年,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各市、县(市、区)建成区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文件要求“2022年底前,依法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各县(市、区)建成区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并逐步加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禁用要求,倒逼机械提档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