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czj/2018-000005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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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7-08-26 | [ 公开日期 ] | 2017-08-26 | [ 有 效 性 ] |
检举处理决定书
$主 检举人:山东海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东营市东城淮河路191号,法定代表人:吴洪明
被检举人:郯城县顺安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地址:郯城街道人民路与郯薛线交汇处
相关当事人:郯城县交通运输局;山东元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检举人于2017年7月27日对郯城县2017年县道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程项目(项目编号:SDYX-2017030)提出检举,本机关于2017年8月1日收到函件,本机关于8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
检举事项及请求:
中标人郯城县顺安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在郯城县2017年县道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程【项目编号:SDYX-2017030】项目经理柏学浩社保造假,柏学浩参保单位不是郯城县顺安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社保和用工合同都在山东开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建造师柏学浩是在山东开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不是郯城县顺安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注册建造师。请求废除中标结果。
根据检举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投标材料、专家评审材料、检举人检举材料、被检举人提供的答辩材料等。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柏学浩同志二级建造师初始于2013年4月注册于山东开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社保由郯城县交通运输局购买,2017年8月社保由郯城县路丰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该项目招标及中标期间,柏学浩社保和用工合同不在中标单位郯城县顺安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符合检举所述情况。
综上,本机关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规定,认定本次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检举人或被检举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郯城县财政局 2017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