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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决定书
[ 索  引  号 ] tanchengczj/2018-000005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01-06 [ 公开日期 ] 2018-01-06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郯城县公安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25号)和《关于开展2017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748号)要求,按照上下联动、统一标准、市级组织、分级处理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20179月至12月,临沂市财政局依法实施了“2017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涉及到被抽查的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郯城县公安局执法闭环管理系统本地化应用采购项目中

存在未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采购合同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代理你单位该项目的山东天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经签字(盖章)的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联系单位:郯城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9-6800069

地址:郯城县外环路57号财政局

郯城县财政局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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