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35-09_D/2017-03150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17-03-16 | [ 公开日期 ] | 2017-03-15 | [ 有 效 性 ] |
郯食药监办〔2017〕4号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食药监所,机关各相关科室,稽查大队:
现将《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4日
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
一、抽检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认真吸取教训,坚决破除侥幸心理,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行为,加强食品安全控制,防范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确保食品安全。全面掌握食品安全状况,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提供执法依据,为县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决策提供参考。
二、抽检任务
2017年我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涵盖全县生产、流通的24大类食品、68个食品和餐饮、保健食品品种,合计2300批次。其中食品生产监管科160批次、食品流通监管科320批次、餐饮服务监管科100批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20批次、归昌所100批次、其他乡镇所各200批次。由各科室、乡镇所具体负责登录省局系统进行计划指标的下达,并安排两名执法人员协助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抽样。
三、承检机构
根据县政府安排,确定县检验检测中心为本计划承检机构。安全抽检工作经费由县检验检测中心根据全年安排的抽检任务、抽检工作完成情况、购样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抽样检验费等协调县财政核定拨付。
四、抽检要求
(一)时间要求
县局协调县检验检测中心,按照均衡分配计划的原则,每一季度监督抽检计划于每一季度执行,各季度抽样工作分别应于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1月20日前完成,检验、信息录入和数据汇总工作应于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12月20日完成,并分别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15日前将阶段检验结果在县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抽检重点
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三)抽检结果的报送和处置
县局协调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在完成抽样后,应通过抽样终端或手工填录方式,先行将抽样信息通过省局监督抽检信息系统上报,并确保抽样信息准确完整;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于接收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检验完毕后,不合格食品报告应在完成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合格食品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给县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不得直接寄送被抽样单位和生产企业。在检出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问题食品时,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告知县局。
(四)抽检纪律
参与抽检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抽样和检验,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监督抽检单位和接受被监督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样品采集、储存运输、检验、结果报送和后处理等环节,要确保程序合法、布点科学、检验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