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11/2016-101300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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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6-10-13 | [ 公开日期 ] | 2016-10-13 | [ 有 效 性 ] |
1.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适用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指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在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创业人员,且给单位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予企业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申请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向企业注册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创业者本人身份证、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财务报表,上述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名单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原件、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原件等相关材料。除上述材料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生原件及复印件。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2.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上述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提供如下材料,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1)关于申请×年×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申请报告,2份;
(2)企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审批表;
(3)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新参保人员名单,2份;
(5)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表;
(6)相关证明材料;
(7)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8)《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9)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本人签字并盖章的复印件);
(10)劳保处缴费单据及缴费花名册(复印件);
(11)(单位)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3、补缴规定。
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在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可为职工补缴2014年全年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完善手续后全部补贴给企业,且连续享受三年。同时企业享受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013年10月1日之前注册的小微企业,企业也可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但只能补缴半年,企业缴纳部门完善手续后补贴给企业,且连续享受三年。每位补缴人员同时可享受5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2014年1月1日之后注册的企业,在2015年享受各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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