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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美澳学校规章制度
[ 索  引  号 ] amxx/2022-000005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美澳学校
[ 成文日期 ] 2022-09-20 [ 公开日期 ] 2022-09-20 [ 有  效  性 ]

郯城县美澳学校学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学生管理与处分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在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保障全体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确保健康、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校规校纪的严肃性,维护我校的社会形象和声誉,积极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校委会研究、制订学校管理条例共19条款,望全校学生遵照执行。

第二条坚持依法治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有章必循、有纪必遵,违纪必究的原则,坚持初犯从轻,屡犯从重、从严、从快处分的原则,对在校高中学生的管理与处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关于学生管理与处分的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相关条款主要有:“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相关条款主要有:“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4.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5.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 〕7号)

6.《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山东省教育厅鲁教基字〔2007〕26号)。

相关条款主要有:“第二十一条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五条给予高中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需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予撤消的,记入档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消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条坚持教育疏导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管理与处分要做到以人为本、严格把握、慎重决定,为学生的终身发展负责。对违纪学生,不论违纪性质和情节如何,不论是否保留学籍,班主任、级部和学校有关部门,都要对其进行有针对性地开展帮助、批评教育和心理矫正。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教育。

学校不歧视受到过处分的学生。受处分的学生与其他学生,在学校生活中,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学生处分的种类及程序

第四条学校对于违纪程度不同的学生分别给予:

(一)一般教育类型:(1)教育批评、(2)公开检查 、 (3)通报批评。

(二)处分处理类型:(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五)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7)开除学籍七种。

根据学生违纪情节轻重、事后态度好坏,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具体规定,给以相应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违纪学生,应该从重或加重处分:

1.不论是否在我校期间,曾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合法处理的;

2.在本校受过处分,不论处分是否撤消,又有违纪行为的;

3.团伙违纪的主谋者、组织者、骨干分子等;

4.不如实说明违纪情况,认错态度不好的。

第六条受过本校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开除学籍:

1.又因同一种违纪行为,应该给予处分的;

2.又有其它性质的违纪行为,应该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违纪学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初次发生违纪行为的;

2.追随或被迫参与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

3.主动向班主任或学校有关部门汇报违纪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全面、真实地提供有关情况,认错态度良好的。

第八条处分违纪学生,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生学生违纪行为,相关班主任和级部应及时调查情况,被调查者,包括涉嫌违纪的学生及证人,要写出书面材料,并在材料上签名。

2.年级组(部)确认违纪事实后,由班主任和级部及时通知违纪学生家长到校,将学生领回停课反省、协助帮教。违纪学生要认真反省,并写出详细的书面材料,说明对违纪行为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措施。违纪学生在家教育反省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周,确需延长的,必须由分管校长批准。

3.凡违纪学生必须向向班主任递交检讨书或保证书,并向年级组(部)递交检查材料,级部将学生的违纪经过叙述材料上报政教处,然后由政教处上报分管校长,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政教处将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核批准后,发布学校《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并存档。《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应载明处分学生所依据的本条例的具体条款。

5.学生处分决定下发后,班主任通知并带领学生及学生家长到政教处签收《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并签订《保证书》。

第九条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积极进行帮助、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个月)、留校察看(半年)后,根据其在校表现,经学校考查认定,受处分学生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明显的,可撤消处分。

学生处分撤销流程:

1.受处分学生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写清撤销处分的理由;

2.级部主任、班主任对该生的在校表现情况作出客观实际的评价。连同学生的撤销处分申请,一并上报政教处。

3.政教处根据上报材料,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撤销该学生的处分。对于确实表现良好的,可撤销其处分,并书面通知该学生及其家长。撤销处分的所有材料同学生的原有处分档案一并存档。

4.所有上报材料均需经办者签名。

学生受处分期间,《高中学生基础素养评价表》不得被评定为优、良。学生撤销处分后,不影响《高中学生基础素养评价表》的评定。

第三章学生纪律要求与违纪行为处分标准

第十条学生要遵纪守法,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1.被法院依法判决犯罪者,开除学籍。其中,被宣告缓刑、免刑(未满18周岁)的,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原则上视其具体情况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2.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3.被司法机关审查,且有违法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4.有偷盗、敲诈勒索、强行借款、借物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5.携带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或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6.与社会不法分子密切交往、同流合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7.故意隐瞒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或作假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管理,尊敬师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对学校布置的任务拒不接受者;

2.采取各种形式干扰教育教学秩序者;

3.辱骂甚至侮辱老师、同学人格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学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1.出入校门不下车步行,上课期间会客,扰乱、破坏课堂秩序,不听教师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无故迟到、早退、旷课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节,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0节或连续旷课20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教学楼内大声喧哗,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考试作弊者,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初次翻爬院墙外出者,全校通报批评;屡教不改,多次翻爬院墙外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应严以律己,不准沾染不良习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1.损坏公物(门窗、课桌凳、教学设备等),按《郯城县美澳学校公物管理制度》处理;造成损失较大或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者,开除学籍。

2.故意污染校园环境(在教学楼内、宿舍、厕所等墙壁上乱涂乱画、乱踹脚印,随便吃瓜子、口香糖等零食,随地包括从楼上窗口乱扔果皮、饮料瓶废纸等垃圾,随地吐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借聚会过生日、度周末等,在宿舍或校园内其他地方酗酒、吸烟、玩扑克、打麻将,甚至变相赌钱赌物者;在教室、宿舍私自乱接电源者;随地大小便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自我规范道德行为,正确对待同学之间的友谊。男女同学之间谈恋爱者,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恋爱行为公开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开除学籍。强迫他人与之谈恋爱、造成不良后果,或因乱交异性朋友诱发打架等恶性事件者,开除学籍。

5.在校学习期间,(包括双休日、就寝后)进“三厅一吧”,参与邪教或组织参与有关封建迷信活动,参与电脑赌博, 阅读或观看、传播黄色淫秽书刊及不健康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以讲哥们义气为借口搞小集团,惹事生非、称霸校园;或聚众打架,欺负低年级同学,找校外学生、社会青年来校报复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应严格规范自身行为,自觉遵守网络道德,坚决抵制不良诱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1.不请假私自外出,2天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天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私自外出造成恶劣影响的,开除学籍。

2.住宿期间,熄灯后大声喧哗,能影响他人休息,或翻墙跳大门,私自外出上网,夜不归宿的,或在寝室里打扑克、喝酒、吸烟,甚至允许外班外校学生在寝室过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听劝阻多次外出上网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学生在任何时段都不得在教学楼内使用手机或给手机充电,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学生在宿舍中午12:30-13:50分,晚上22:30至第二天早上6:30,严禁使用手机。不准在教室里使用手机,不准用手机上网,不准用手机玩游戏、看视频,不准用手机聊天、自拍。第一次违规使用,一经发现,由级部代管手机一个月,一个月后由其家长领回手机,对违纪学生予以全年级通报批评。第二次违规使用,由学校代管手机一个学期,并通知家长来校共同做好学生转化工作,待学期结束后由其家长领回,对违纪学生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多次教育仍不思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取消学籍等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穿拖鞋进教室上课,不得穿成人化的奇装异服、浓妆艳抹,不得留奇异发型,不得染发、烫发、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一经发现,由班主任对其批评教育。不听劝阻、一意孤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本条例未明列的其他违纪行为应予以处分者,比照本条例中最相类似的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若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若构成伤害,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全部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对于共青团员处理从严,分别予以向全体团员公开检查或留团察看或团内警告、记过、开除团籍等处分。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及各级部、处室关于学生管理与处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均以本条例为准。

郯城县美澳学校教师管理制度

一、法定假 元旦、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十·一”、寒暑假及每周双休日为法定假, 除学校统一安排活动外,一般不需请假。

二、探亲假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教师有寒暑假和双休日,不准探亲假。

三、婚丧假 职工结婚,给假3天,夫妻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假期可增加到9天;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给假3天。

四、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包括产前假15天,节假日在内,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夫妻双方符合晚婚生育的增加20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给假42天(非计划生育内怀孕流产除外)。

以上假期,为法定假日,请假不扣个人量化积分,超过规定时间不上岗的按旷工处理。

五、事假

1.按有关文件精神规定对教师实行双休日和寒暑假,工作期间一律不准事假,但根据实际情况,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对确需请假的教师一学期累计可请3天事假,但必须按程序、按规定请假,学校批准后方可离校,假满返校要在学校销假,否则视为旷工。

2.外出开会、学习培训、参加各种类型考试及出差一律按主管部门文件或学校通知为准,无特殊情况不得超时,外出办事不得假公济私,遵守时间,按时往返,超过规定时间视为旷工,造成集体和个人损失的要负责赔偿并追究经济责任。

3.凡先斩后奏、擅自离校、强行离岗的一律视为旷工,凡旷工一天,按每天6节课计。

六、考勤办法。

1.教师每天早晨、中午预备铃响前在签到处签到,工作期间,学校领导不定期查岗,查岗不在岗,落实原因,无合理理由,按旷工处理。

2.学校召开全体教师会。凡迟到、早退、旷会,和考勤办法1同样对待。

3.上课期间,不准做与教学无关的事,如教室内接听电话.会客.聊天.做家务等,每发现一次视为违纪一次。

4.每周考勤情况由办公室汇总,向全体教师公示,无异议,由校长签字存档,学期末汇总总结,计入个人量化积分。

七、病假待遇。

1.病假一周以上的必须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病例、医药单据、住院证明方可认定为病假,严禁没病装病.小病大治现象。不具备病假手续的,从请假的第四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并报请县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并作进一步处理。

2.病假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放。

3.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不满20年的按90%计发;工作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给,工作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基本工资是指固定工资)。一期无论何种假(除住院外)按不同的标准扣款,凡超过两天纳入年度考核如实在考核表内。

八、请销假程序。

1.请假一天以内,须经副校长批准,七天以内须经校长批准,并通报教导处.办公室,调好课后方可离校。超过七天须经县教育局人事科批准。

2.请假结束,应立刻向请假领导.办公室销假,并向教导处报道。不销假,请假以外时间,按旷工处理。

郯城县美澳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教学常规包括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测评、试卷分析等几个方面,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特作如下规定:

一、备课基本要求

1.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基础,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关键。每个教师必须充分认识备好课的重要性,认真钻研教材,认真、深入、充分备好每一堂课。

2.备课必须以课程标准为依据,以教材为本,从宏观上明确本学科的性质、目的和任务,教学内容的编排体系,知识结构,基本技能训练的要求;微观上必须明确每一课时的目的要求、任务和具体内容。

3.备课要深入钻研教材,正确地掌握和处理好教材的重点和难点,明确每一课时应传授的知识和应掌握的技能。

4.备课既要备教材,更要备教法和学法。要从本班学生的实际出发,科学地安排教学步骤,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训练为主线,以发展为主旨”的教学原则,激励学生当好学习的主人。

5.认真写好教案。教案要整洁,条理清楚,能指导上课,不搞形式主义,教案以课时为单位编写。教案的内容包括教学目的要求、重点、难点、课时安排,有教学过程(包括设计的问题),有板书设计,有练习设计。

6.学校建立教案检查评比制度,每学期检查四次,由教导处负责组织检查。教案检查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7.提倡写教学反思,不断总结正方两个方面的经验。

二、上课基本要求

1.课堂教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主形式,每个教师必须认真上好每一堂课,向四十五分钟要质量。

2.教师上课必须准备充分,情绪稳定,精神饱满,教态亲切自然,仪表端庄得体。

3.上课前应指导学生进行必要的预习,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4.教学目的要明确,讲课时要围绕中心内容,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层次分明,协调紧凑。教学时要面向全体学生,使各类学生都学有所得,力求使他们掌握本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5.要积极改革课堂教学方法,贯彻启发性原则,尽量采用电化教学手段,引导学生勤动脑、勤动口,勤动手,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能学会举一反三,灵活运用。

6.坚持用普通话教学。讲课声音清晰、响亮,表达意思明白,语言生动有趣,板书讲究艺术,要求正确清晰、端正,富于启发性。

7.严格上课纪律,做到上课时不迟到、不会客、不接电话(特殊情况例外)、不抽烟、不坐教、不拖堂。

8.尊重学生,偏爱后进生,不嘲讽、挖苦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9.注意教学卫生,随时纠正学生读书写字的姿势,培养学生读书写字“三个一”的良好习惯。注意教室的采光、通风、板书清晰,让最后一排学生看得清楚,尽可能不用冷色粉笔。

三、作业布置与批改要求

1.课内外作业的设计要遵循“精、活”原则,既加强“双基”的训练又要注重能力的培养,要注意作业的层次性与发展性,发展学生思维,提高实效。

2.作业要求严格,同级同课对作业要统一规范,要求学生做到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作业,注意培养和训练学生养成细心审题、书写工整、格式规范的良好习惯,还要培养学生改错订正作业的好习惯。

3.作业批改要认真、及时,要注明批阅日期,字体端正明了,作业错误要更正,评语要多鼓励学生,指导学生自行改正。

4.要做好批改记录,要重视作业的及时讲评,要对学生的作业情况全面掌握,分析综合,查漏补缺,对于后进生,要热情帮助,耐心指导。

5.建立优秀作业表扬奖励制度,学期结束,各班要对作业做得较好的同学给予表扬奖励,以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严谨的治学态度。

6.学校建立作业布置与批改的检查制度,每学期检查三次,检查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由教导处负责检查。

7.要严格控制作业量,杜绝机械重复的作业,减少作业过程中的无效劳动和低效劳动。

郯城县美澳学校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协调、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原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和教育经费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资料;加强票据管理和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效益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法律责任。学校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加强对财务机构、财务人员的领导和管理,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单位财务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学校所有的会计业务,如工会帐、食堂帐、勤工俭学帐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五条 学校依据办学规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学校的财会人员必须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一定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并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和总帐会计的任免按规定程序报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学校的财务收支实行审批制度。学校的一切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的决策,应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学校负责人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强化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机构内部分工做到钱帐分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银行留存印鉴由出纳和总帐会计分别保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做到凡事有章可循,有人负责,有人监督。

第八条 强化学校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招生情况和学校的长远规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来通盘考虑,科学编制,自求平衡。对重点项目和工程,严格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领导班子和职代会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学校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和变动,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因政策变化或事业发展规划有较大调整等原因,当年确需调整预算项目的,经报县教育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 强化资产管理。

一、严格按现金的使用范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有关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和福利、在职人员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执行支出。

二、发生的现金收入须当日缴存财政专户,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三、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500元。

四、严格按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开设帐户,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月与银行对帐,及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保证帐款相符、帐帐相符。及时与市财政部门核对预算外资金、往来资金的缴、拨、存情况。

五、对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学校应严格控制其额度及收回偿还时间,不得长期挂帐。因公事借款,在公事办完后,经办人必须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在其当月工资中扣还借款,直至清帐。

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学校资产统一使用资产管理软件进行管理。每年六月份,学校组织人员对本单位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按规定汇总上报给县教育局财务处。

七、财务部门须重视并认真做好财产物资的核算管理,设置总帐和明细帐进行核算;总务部门负责实物管理,明确专人专职或兼职对财产物资进行管理,并作明细核算。各部门也应设立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财产物资管理。

八、对各类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处置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加强学校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年终负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下一年度预算外收入总额的50%);确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举债的,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经批准后实施。学校将根据收入情况,合理安排支出,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逐步降低负债水平。

第十一条 加强收入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并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不得遗漏。事业收入中,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住宿费、择校费、借读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等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和挪用。

第十二条 加强学校收费管理。

一、学校所有收费项目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审批手续,严格按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于开学前在校园内指定的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

二、按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年检手续。

三、学校“一把手”是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财会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处(室)、年级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进行各种收费。

四、学校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申报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所收各项代办费用,及时办理好结算业务,财务部门在学期结束后按规定向学生家长公示使用情况,并结算有关费用。凡退还给学生的费用,均由学生签字,由班主任负责结退到学生手中,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该补收的费用按规定报批后,由班主任负责按实收齐后缴给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相关票据手续。凡经批准或按文件规定收取的所有费用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而不执行。

五、学校所有收费统一使用山东省财政厅制发的正规收费票据;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票据管理,落实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建好票据台帐和收费档案,做到票款一致。票据存根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学校财产机构不得使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和用于自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违纪活动。

七、学校房屋出租收入和食堂、校园商店等三产承包金收入统一纳入学校大帐,严禁设立“小金库”,不得将收入作为往来款项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和奖金福利的发放。学校全体教职工要增强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要牢固树立长期过紧日子的思想,科学安排好教育经费支出。

一、要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将节约的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二、学校业务招待费必须按照“小额、合理、节约”的原则,招待原则上应为工作餐,并尽可能在学校食堂安排接待用餐。学校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阅卷活动,一律不安排用餐。学校发生的招待费,包括组织参加的各类活动以及召开会议等用餐费用均须在招待费项目中列支。

三、学校业务招待费实行严格控制,凡需学校招待的,必须请示校长室同意后方可批报。

四、学校的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凡学校预算中没有安排的学校不得安排支出。部门预算中凡设备采购在5千元以上,基建维修工程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学校在实施前将书面报告县教育局,经批准后,再按有关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按预算执行,实行定额管理。日常公用经费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定额执行,专项业务费根据教学需要,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

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方面的规定,规范奖金、福利的发放,发放总额严格控制年初预算和学校的财力范围内,不巧立名目突破预算,滥发奖金补贴。

六、严格执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审签和机构负责人、经办人会签制度。学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把住审批关,会计人员根据财务制度把住报销关,做到“三不”,即:不办理无预算的开支,不办理超标准的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

第十四条 学校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严格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学校民主理财小组每学期对单位收支进行一次财务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校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规定,按照财经纪律和法规要求,对违反财务规定、财经纪律的人和事将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凡学校收入未按规定入学校大帐而转移至其他部门(包括公款私存)及隐瞒或截留单位收入的,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坐支”的,其相关人员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制度内容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郯城县美澳学校考试管理制度

一、学生在考试前要做好各种应考准备,凭学生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凡迟到15分钟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开考之后,半小时内,无论答题完毕与否,不准离开考场。凡离开考场者(包括考毕者),在考试结束前,不准再进入考场。

二、学生应按指定座位就座,并将学生证放在桌面右角上,座位必顺保持前、后、左、右的间距。座位间距不符合要求时,监考老师应进行调整,然后开考。

三、学生考试时,除老师规定顺带用品外,不得将其他物品和书籍放在座位周围。

四、学生接到考卷后,应先写上自己的姓名、学号、班级。一律用0.5毫米签字笔书写,要求字迹清楚,并保持卷面整洁。

五、考场内应保持肃静,学生不得任意走动或相互讲话,不得互借文具。

六、学生在考试时,必须服从监考老师的指导。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老师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遇试题不明等情况,可在原座位举手示意。

七、答题完毕,将试卷送交讲台,按班次放好,并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高声议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笔、起立,将试卷对折,无字面朝上(包括规定应交的草稿纸)平放在考桌上,待老师收卷、清点数目完毕,方可离开考场。

八、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作弊论处,宣布考卷作废,以零分计,并给予纪律处分。

1、闭卷考试中,私带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开与本次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或写有与本次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者;

2、考试中传递各种纸条或试卷者;

3、考试中与别人说话或做手势者;

4、考试中窥看他人卷面或为窥看者提供方便者;

5、代替别人答卷或让他人代自己答卷者(包括抄袭他人答卷或让他人抄袭自己的答案者);

6、运用其他方式作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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