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mzj/2023-000014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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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3-06-02 | [ 有 效 性 ] |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3年1月起,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871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83元。
二、办理条件
第一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提出申请之前12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等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认定条件。
第二条低保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条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当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理财、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股份等金融资产;
(二)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
(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四)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
(五)出让特许权、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收入;
(六)其他财产。
第九条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或者家庭金融资产总额高于当地年低保标准10倍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
(三)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新建、翻盖、装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第十条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拒绝从事生产劳动或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以及有高消费行为的;
(五)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七)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
(八)对明确不符合低保条件或已出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后再次提交低保申请的,暂缓受理其低保申请,暂缓期原则上为6个月(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除外)。
三、申请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
(二)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
(三)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
(四)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地点:郯城县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六、咨询方式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539-6800625
郯城街道社会救助窗口:0539-6221913
马头镇社会救助窗口:0539-6771011
重坊镇社会救助窗口:0539-2101809
李庄镇社会救助窗口:0539-6751928
杨集镇社会救助窗口:0539-2101909
港上镇社会救助窗口:0539-5250978
高峰头镇社会救助窗口:0539-2101980
庙山镇社会救助窗口:0539-2101533
胜利镇社会救助窗口:0539-6731006
红花镇社会救助窗口:0539-2101959
花园镇社会救助窗口:0539-2101856
泉源镇社会救助窗口:0539-2076508
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社会救助窗口:0539-2100309
归昌乡社会救助窗口:0539-715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