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mzj-17_F/2016-11140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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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6-10-21 | [ 公开日期 ] | 2016-10-21 | [ 有 效 性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全市脱贫攻坚工作,决定对社会救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16年10月起,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480元,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区及各县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30元;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100元提高到3410元,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区及各县由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3300元。
二、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从2016年10 月起,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500元调整到4800元(其中临沭县执行每人每年5400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每人每年52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200元调整到3600元。
三、严格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此次救助标准调整,是市委、市政府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提标后新增支出按现行渠道由各级财政解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新的保障标准。民政部门要加强管理,规范审核审批流程,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并做好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严禁滞留、拖欠,及时足额将各项救助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确保困那群众得到实慧。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