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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警示: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禁用“生鲜灯”!最高可罚三万
[ 索  引  号 ] tanchenggsj1/2023-0000263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06 [ 公开日期 ] 2023-12-06 [ 有  效  性 ]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81号令)要求,自2023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县市场监管局提醒全县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蔬菜类、水果类、禽蛋类、畜禽肉类、水产品类等)时,不得通过照明等方式改变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否则将面临最高三万元的处罚。

下一步,县市场监管局将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举措,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自查整改照明设施,推动行业自律、商家守法经营,让食物回归本来原貌,让广大市民明明白白消费。广大市民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或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生鲜灯”,你应该知道的

“生鲜灯”只是通俗意义上的叫法。判断灯具是否合规,应当根据灯具有无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有没有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常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能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

二、通过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检查,在实际销售时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

三、通过使用有色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

四、在正常灯具上加套有色塑料袋、在灯泡表面涂抹颜色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

五、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

六、速冻食品冷柜、冷藏展示柜、水产品展示柜等采用以上方式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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