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mzj/2020-000016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民政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9-14 | [ 公开日期 ] | 2020-09-14 | [ 有 效 性 ] |
1、补助依据
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16〕100号)
2、补助对象
2015年以来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及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租赁房屋改建的,重点为半失能、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建设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3、内容和标准
对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省、市级补助均在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根据建设进度先按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进行补助,待运营经过实地勘察后再补助提高20%部分。
4、受理条件
除满足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资助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DB 37/T 2721-2015)、《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
(2)医疗功能完善。单独建设的老年养护院、护理院,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相应医疗科室,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中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养护院和分支医疗机构的,应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审批,分支医疗机构应达到《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规定的医疗条件。
(3)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
(4)配备一定数量的护理人员。
5、申请材料
除提供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2)。
(2)单独建设的老年养护院、护理院,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养老机构中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分支医疗机构等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卫生计生部门的批准证明。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3)医护人员(医生、护士)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6、受理地点及时间:郯城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郯城县团结路118号) 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
7、办理流程
①养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②养老服务科受理并找第三方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③进行资金拨付。
8、咨询方式
郯城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0539-2652297
9、监督投诉方式
郯城县民政局办公室 0539-6800629
10、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