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fgj/2022-000036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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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2-11-18 | [ 公开日期 ] | 2022-11-18 | [ 有 效 性 ] |
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提升信用等次等措施;
(四)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