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mzj/2022-000038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民政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2-12-20 | [ 公开日期 ] | 2022-12-20 | [ 有 效 性 ] |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指引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提交3 张 2 寸双方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 张 2 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片;
(五)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跨区域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应当提前网上预约,预审通过后于预约时间到预约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六)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交本指引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军人的,还应当提交《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签名栏应当书写受托人姓名,并注明“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