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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有什么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发?
[ 索  引  号 ] tanchengmzj/2022-000038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16 [ 公开日期 ] 2023-05-16 [ 有  效  性 ]

(一)当事人于1950 年 5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施行之前,按照当时当地风俗习惯结婚的;

(二)婚姻登记机关于当事人声明的登记日期办理的婚姻登记档案保存完整,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他充分证明材料的;

(三)当事人申请补领离婚证,离婚档案查找不到且无法提供另一方当事人持有的合法离婚证原件或其他充分证明材料的;

(四)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离婚后,申请补领离婚证的;

(五)当事人在港澳台地区或者外国结婚或者离婚的;

(六)当事人婚姻通过司法程序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经司法程序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或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的;

(七)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结婚证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

(八)当事人的婚姻属于无效情形,无效情形尚未消失的;

(九)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结婚证时已离婚或者丧偶的;

(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申请补领离婚证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

(十一)按照规定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依法办理过婚姻登记且有档案可查,但是按照上述规定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利用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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