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sfj/2023-000000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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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12-19 | [ 有 效 性 ] |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司法部及其考试工作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的分数核查申请。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成绩核查后,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或公告通知申请人;分数核查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