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按部门分类 >> 司法局 >> 正文
司法鉴定范围及相关鉴定问题
[ 索  引  号 ] tanchengsfj/2023-0000004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2-12-22 [ 有  效  性 ]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目前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登记管理。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不符合程序要求,当事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异议。

3、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鉴定意见是证据种类之一。是否采信鉴定意见用来认定相关事实,需要由法院按照证据规则经过质证后决定。

4、鉴定意见的表述方式要根据具体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符合相关鉴定标准或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即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