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sfj/2023-000001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司法局 | |
---|---|---|---|---|---|
[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12-22 | [ 有 效 性 ] |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当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
(五)其他应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