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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处理疫情防控资产?
[ 索  引  号 ] tanchengczj/2023-000000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2-12-07 [ 有  效  性 ]

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回收可重复使用的疫情防控资产,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权限统筹调剂使用、公开拍卖或捐赠;报废、报损的疫情防控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或备案。已建立“公物仓”等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管理平台的地方,鼓励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疫情防控资产进行集中统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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