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zjjj/2022-000028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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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3-03-08 | [ 公开日期 ] | 2023-03-08 | [ 有 效 性 ] |
答:(一)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规划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进行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新建商品房项目违规交付。
(二)房屋买卖。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诱导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等;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三)住房租赁。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四)工程质量。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常见质量问题。
(五)物业服务。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虚报、挪用、骗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承接项目或交接程序不规范,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撤离物业管理区域、不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