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wgxj/2022-000025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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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12-23 | [ 有 效 性 ] |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
(二)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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