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sjj1/2022-000007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审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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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2-12-23 | [ 公开日期 ] | 2022-12-23 | [ 有 效 性 ] |
一是通过公示、公开,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各级审计机关在制发审计通知书时,将《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作为通知书附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组进点时,在被审计单位张贴公示“审计组纪律公示”,包括《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二是强化内部监督。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离开被审计单位时,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四严禁”和“八不准”的执行情况。审计机关对审计组全年执行审计纪律的情况开展全面自查,随机到被审计单位开展廉政回访等,检查核实审计组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的真实性,并将自查情况向审计署报告。审计署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每年再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专项廉政检查,通过查阅原始单据、走访被审计单位、个别谈话等方式,检查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审计情况。
三是严肃处理违反纪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视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侵占了被审计单位经济利益的,责成审计组和有关责任人如数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