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sj1/2022-000020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12-23 | [ 有 效 性 ]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一段强调,经营者只要有“捏造”“散布”行为中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捏造涨价信息即虚构购进成本的;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散布涨价信息即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