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2-000018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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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2-12-15 | [ 有 效 性 ] |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中小型企业、铁路货场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堆高机、牵引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场内车辆、非公路用卡车等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或经检测排气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2、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