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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中适用范围和高排放标准是什么?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2-0000184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2-12-15 [ 有  效  性 ]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中小型企业、铁路货场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堆高机、牵引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场内车辆、非公路用卡车等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或经检测排气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2、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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