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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如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管控,有哪些减排措施?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2-0000186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2-12-15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可以采取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等应急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应急措施。”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技术指南》、《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临沂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当出现长时间大范围不利气象条件时,生态环境局与气象部门联合会商,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需进一步采取应急强化管制措施,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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