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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重复领取待遇社保有哪些规定?
[ 索  引  号 ] tanchengrsj/2022-0000313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16 [ 公开日期 ] 2022-12-16 [ 有  效  性 ]

(一)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下同)待 遇、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经领取的待遇,按照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 【2019】94号文件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 【2019】226号)规定予以追回。

(二)领取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企业或机关精简(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通知下发前未领取的,不予补发;本通知下发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领取手续后的次月起发放。

说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得重复领取。进一步明确退职和精简(减)退职等不同群体的政策规定。原则上,困难补助、抚恤金作为一种救济,根据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原则,允许同时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在待遇领取期间,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延长缴费的,延长缴费的时间停止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前领取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不予追回。说明: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因原单位补缴职工养老保险并延长缴费的,参照上一款,由当事人在选择继续参加其中一项保险制度,未选择的保险制度应当衔接或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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