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mzj/2022-000038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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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2-12-20 | [ 公开日期 ] | 2022-12-20 | [ 有 效 性 ] |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支出、家庭财产。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目前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29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