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nyj/2022-000016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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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2-12-22 | [ 公开日期 ] | 2022-12-22 | [ 有 效 性 ]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为保护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又作了专门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而且,第五十七条规定,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