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nyj/2022-000016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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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2-12-22 | [ 公开日期 ] | 2022-12-22 | [ 有 效 性 ] |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就“如何规范”农民合作社,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完善章程制度。要求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依章加强内部管理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求农民合作社加强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二是健全组织机构。要求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分别履行好议事决策、日常执行、内部监督等职责。规范经理选聘程序和任职要求。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三是规范财务管理。要求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农民合作社信息管理平台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动态监测机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四是合理分配收益。要求农民合作社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所在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农民合作社可以按章程规定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对提供服务或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成员,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五是加强登记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农民合作社要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未按时报送年报、年报中弄虚作假、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列入经营异常的农民合作社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