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nyj/2022-000016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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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2-12-22 | [ 公开日期 ] | 2022-12-22 | [ 有 效 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