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sj1/2023-000009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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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3-04-11 | [ 公开日期 ] | 2023-04-11 | [ 有 效 性 ] |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秩序,提升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水平,结合2023年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督检查计划及“一排底线”等重点工作要求,经研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飞行检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等。
二、工作安排
(一)检查时间:2023年4月10日至10月31日
(二)检查对象:零售药店(含零售连锁门店),医疗机构,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及护理用品经营企业,医疗美容机构等。
(三)检查方式:实行“辖区市场所全覆盖检查+药械化专班随机抽查”的模式。
三、检查内容
一、零售药店
(一)药品质量管理环节:
1.是否严格按照经营范围购销药品,购进渠道是否合法,营业场所是否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或者变相从事药品批发活动;
2.是否按包装标示的温度等要求储存药品,经营冷藏药品是否有专用冷藏设备;
3.是否购进销售回收药品,采购药品是否按规定索取发票,证、票、帐、货、款是否相符一致;
4.计算机系统是否正常使用;
5.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是否按照相关规定销售管理;
6.执业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挂证”、兼职和不能正常履职的情况;
7.处方药非处方药是否严格执行分类管理规定;
8.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是否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是否通过网络销售假劣药品,是否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从事药品销售,是否违规销售国家禁止网络销售的药品,是否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未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而销售处方药等。
(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环节:
1.经营企业是否保持经营条件;
2.是否未经许可(备案)从事经营(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是否经营(网络销售)未取得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
3.运输、储存条件是否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特别是对需要进行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是否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的要求;
4.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一)药品质量管理环节:
1.是否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
2.是否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
3.是否存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4.向患者提供的药品是否与诊疗范围相适应;
5.购进药品是否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采购药品是否按规定索取发票,证、票、帐、货、款是否相符一致;
6.医疗机构购进使用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有数量特别大等可疑异常行为;
7.是否有过期失效、存在质量问题或退货药品,发现质量可疑或不合格药品是否严格按规定处理;
8.是否按规定设置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报警装置是否运行良好等。
(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环节:
1.是否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是否购进或者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2.是否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
3.是否对植入和介入类的器械建立使用记录,使用记录是否永久保存,相关资料是否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相关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4.是否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等。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场所要高度重视本次飞行检查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加快推进各项重点工作进展力度,同时要督促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二)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工作,是强化药品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的重要措施。要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标准和廉政纪律的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参加飞行检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与被检查企业联系。
(三)各专项检查行动结束后,各监管所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问题,分析产生原因,完善监管措施,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联系人:孙铭、赵宁
联系电话:0539-6377850
附件:1.郯城县2023年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表
2.郯城县2023年药品使用单位飞行检查表
3.郯城县2023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表
4.郯城县2023年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飞行检查表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