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sj1/2023-000021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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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3-10-12 | [ 公开日期 ] | 2023-10-12 | [ 有 效 性 ] |
各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各物业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政策,维护我县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1、各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和物业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号)规定,对照相关政策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完善价格公示,自觉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2、各充电设施经营者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等情况确定充电费用,做好相关明码标价,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相关价格违法行为。
3、各物业公司向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收取的电费严格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合表用户电价标准,不得超过0.555元/千瓦时。
4、全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监管工作力度,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和物业公司不落实国家和省市等相关政策,不明码标价、违规收取未标明费用、超标准收取电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纳入信用记录。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