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rsj/2022-000030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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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3-06-14 | [ 公开日期 ] | 2023-06-14 | [ 有 效 性 ] |
临沂市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职业培训管理,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4号)、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财社〔2019〕9号)、《关于印发〈临沂市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财社〔2019〕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培训主要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管理、促进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职业培训工作要以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优产业和乡村振兴战略为中心,以实现更高质量的技能人才培养和更充分就业为目的,坚持以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社会各类优质教育资源,鼓励城乡各类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培训,着力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管理,指导监督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与使用。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考评。
第二章 培训对象和资格审核
第六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创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下列人员,均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一)临沂户籍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家庭子女”是指经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适龄人员。审核《低保家庭证明》。
(二)临沂市内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审核《学生证》。
(三)临沂市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审核初、高中毕业证。
(四)临沂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返乡农民工和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五)临沂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在临沂市办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审核《就业创业证》。
(六)临沂市内企业新录用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人员,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以内参加所在企业委托职业培训机构(含经行政许可的企业自办培训机构)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审核《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监狱系统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2年的)和戒毒系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审核监狱或戒毒所提供的证明。
以上人员资格审核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明,暂无法核查核验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下同)。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料,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报名登记,自主选择职业(工种)参加培训。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由企业确定培训机构并统一组织报名。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职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要把引导性培训纳入职业培训的必修课程,主要包括职业指导、工匠精神、维权保障、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艾滋病防治、公共卫生等法律知识和工作生活常识。
(一)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技能培训以提升就业能力,促进就业为目的,采取理论学习、实际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项能力培训不少于30课时,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60课时,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80课时,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100课时。其中实际操作培训不少于总课时的60%。
(二)创业培训。创业培训以培育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为目的,主要包括创业创新意识教育、创业能力培训、创业实训等内容。创业培训不少于80课时。
(三)培训教材使用。培训机构必须订购使用正版培训教材开展培训,确保培训学员人手一份。培训机构要建立教材订购使用台账,保存相关材料作为原始凭证备查。
第九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市场培训需求以及财政资金保障等情况,制定适用于当地实际情况的职业资格目录外的职业(工种)培训补贴目录,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条 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工大程、“十优产业”、乡村振兴战略、就业扶贫等需求,通过项目制方式,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培养企业转型人才和乡村实用人才。整建制培训项目由单位提出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鼓励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等主动承担整建制培训项目。
第四章 培训形式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主要以职业培训机构培训为主,岗位技能培训由企业依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支持企业申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探索开展“互联网+职业培训”等培训新模式。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是指通过行政许可取得办学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以及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面向劳动者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能力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承担职业培训的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具备完成职业培训所必须的教学场所、师资和设施设备等条件。
承担政府培训补贴项目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其提出培训申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并签订备案协议或承诺书。
第十三条 培训实施程序。
(一)培训机构应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开班申请及相关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相关材料包括培训开班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教学(培训)计划及大纲、教材、培训人员报名资格证明(复印件)、教师资质(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等。
(二)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学和培训活动。
(三)培训机构在每个班期培训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申请报告和反映教学过程的相关资料,经审核后结业。
第五章 培训考试考核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和省颁布的专项能力目录的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结业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鉴定考试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和省颁布的专项能力目录的培训职业(工种)考试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创业培训考核。创业培训考核一般从全市创业培训讲师库中随机选取2名创业培训讲师对创业培训学员的创业计划书进行评审考核;也可采取评价创业计划书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
第六章 培训、鉴定补贴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鉴定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待遇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参加培训,按照《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其他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结合《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资金补助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上述七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第十七条 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可实行个人申领、企业申领和培训机构代领的方式。可以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第十八条 个人、企业申请培训、鉴定补贴和培训机构代领培训、鉴定补贴程序,按照《临沂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要单独设立账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托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社保系统,建立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平台,做好数据比对工作,实现从报名、培训、考核、资金申请到补贴全过程管理,并作为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实行培训监管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培训前实行开班信息备案,掌握培训人员、培训师资、培训内容和培训设施设备情况。培训过程中实行多种形式信息化监管,掌握培训实施情况。培训后对申请培训补贴的个人、企业、培训机构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具体金额、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相关材料要及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实行社会监督制度。开通举报电话、网络投诉等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群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对社会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进行绩效目标重点监控。对管理规范、培训质量高、绩效评价好的培训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未按规定执行培训标准、培训质量低、绩效评价差的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培训资格。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点核查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培训机构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培训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过去政策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遇上级职业培训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