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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23-0000082 [ 文       号 ] 郯政发〔2023〕1号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1-20 [ 公开日期 ] 2023-01-20 [ 有  效  性 ]

郯政发〔2023〕1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

协作配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行业管理部门与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能定位,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根据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若干措施》(鲁编办发〔202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山东工作重要指示要求,聚焦“三个走在前”,持续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为着力点,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无缝衔接的协调联动格局,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职能定位

1.压实行业管理部门监管主体责任。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行政执法权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后,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政策制定、行业规划、审查审批(划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除外)、行业监管等职责,不得以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执法队伍划转或没有执法队伍为由不履行相关职责。要突出源头管控,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综合整治、行业规范等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并为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信息数据、业务培训等支持保障。(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商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 压实综合执法部门协同监管责任。依法行使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行业整治等活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不得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由割裂与行政处罚密切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责,坐等案件上门。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复杂、疑难执法事项的,综合执法部门可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协助请求,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给予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商务局)

3.厘清行政检查等职责边界。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三定”规定,重点梳理监管执法涉及的行政检查职责,对同一检查对象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逐项明确部门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经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审定后,补充纳入部门间职责边界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综合执法部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向县司法局备案,推行“综合查一次”,避免重复检查。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事项全部或部分交由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相关职责调整应在部门权责清单、职责边界清单中予以体现,注明各自负责事项。(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商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委编办、县司法局)

(二)强化协作配合

4. 加强协调会商。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有重大或应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共同商议年度检查计划、重大执法活动、审管衔接等事项,协调推进重大联动监管执法等工作。综合执法部门认定违法事项或督促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时,需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提供鉴定等技术支撑的,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或机构,该部门或机构应积极提供支持保障。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当事人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书面函告作出资质许可的部门予以处理;无权作出处罚的,应按程序移交有权处理部门,该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抄送综合执法部门。(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商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 强化上下协作。行业管理部门配合上级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调查案件时,需要综合执法部门协助的,综合执法部门应予以协助。综合执法部门查处案件时需要行业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协助的,行业管理部门应配合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联系。综合执法部门需要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的,可直接请示报告;上级部门有关工作涉及综合执法部门,向综合执法部门发文或对接时,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有关情况抄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商务局)

6.做好应急处置。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形成应急处置合力。行业管理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发现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行为正在进行、证据可能灭失等紧急情形的,应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处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最大限度避免危害后果扩大,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现场证据,按规定移送有权部门查处或通知相关部门到现场联合执法。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原则上由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综合执法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发现存在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通知相关部门参与执法。(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商务局)

(三)健全制度机制

7. 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动态调整机制。对省政府已授权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动态调整的,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并于30日内逐级将政府公布文件报省司法厅和省委编办备案;根据工作需要新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的,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司法局、有关部门)

8. 健全举报投诉信访机制。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监管执法依据、监管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领域的举报、投诉、信访等,应适用首问负责制,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12345”热线转办的部门予以处置,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直接答复举报、投诉、信访人;需依法处理的,按照规定职责和程序确定办理部门并依法处理。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在移送案源线索后,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移送信息反馈举报、投诉、信访人。具体办理部门负责向举报、投诉、信访人进行最终答复。(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商务局、县信访局、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

9.健全案源线索移送制度。案源线索移送应以部门名义进行。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经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由对方查处的,应及时沟通,相关材料原则上在沟通后3个工作日内向对方移送;双方在移送案源线索时,应一并移送相关基本证据材料。因移送或立案不及时造成证据灭失、案件无法办理或超期办案的法律责任,视情形分别由移送、接收部门承担。(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商务局)

10. 完善信息共享制度。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裁量基准、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立改废释情况,上级部门印发的涉及执法的答复、解释、政策等文件;(2)与划转行政处罚事项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行政决定;(3)行业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记录、工作简报、行政许可结果公示等;(4)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与行业管理部门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执行情况、案件统计情况,以及不予立案处罚的相关情况,案件多发领域应定期形成统计分析报告抄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5)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依职权设置的监控摄像设施、管理平台形成的数据信息等;(6)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7)其他需要共享的监管执法信息。共享信息原则上应当在部门形成或收到信息5个工作日内实现共享。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等相关部门的,可结合实际纳入信息共享范围。(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商务局)

11. 完善争议协调处理机制。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在监管执法中产生争议的,应先予协同处置,按照权责一致、协同高效的原则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涉及行政执法事宜,提请县司法局按程序协调解决;涉及职责划分事宜,提请县委编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对方有不执行协作配合规定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向对方提出书面建议,对方仍不接受建议的,应报请县政府予以纠正。出现不履行执法协同职责、推诿扯皮等问题的,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程序由有关机关作出处理。(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商务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的领导协调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推进,将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压实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在监管执法中的主体责任,及时协调解决监管执法方面的争议和问题,督促部门依法履职。

(二)抓好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行业领域特点研究制定协作配合细则。县委编办要将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落实协作配合机制相关情况纳入职能运行监管内容,督促部门主动履职,形成工作合力。县司法局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审核报批和监督指导,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

(三)强化监督问责。各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对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对于出现违反协作配合规定,拒不履行执法协同职责、推诿扯皮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文字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4/233727.htm

主要负责人解读:http://www.tancheng.gov.cn/info/3725/233832.htm

简明问答:http://www.tancheng.gov.cn/info/4261/2338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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