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23-0000083 | [ 文 号 ] | 郯政办发〔2023〕1号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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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3-01-13 | [ 公开日期 ] | 2023-01-13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TCDR-2023-002001
郯政办发〔2023〕1号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郯城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郯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
《郯城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郯城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自然变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郯城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水移领字〔2008〕1号)和《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和加快直补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范围是指我县2006年一次性核定并报上级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因核定时未登记、核定后出生的移民后代、迁入的非核定移民人口不再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
第三条我县水库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与国家和省市相关规章、文件原则保持一致;
2.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完善人口核减信息;
4.落实责任,坚持村、镇(街道)、县三级保障机制。
第四条每年6月30日前,将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全年直补资金一次性拨入移民的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账户。每年开展一次人口核查,核查时间点为当年12月31日24时。凡是不再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下一年起停发其享受的后期扶持资金政策。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移民人口,应及时进行核减:
1.本人死亡;
2.户口迁出至非移民村、本县以外的移民村或城市;
3.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
4.现役军人、武警已转为三级士官及以上或已转业安置;
5.犯罪服役;
6.符合其他核减条件。
第六条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是指:
1.国家机关(包括党政、行政和司法等各级机关部门)正式职工;
2.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3.国有企业正式职工。
正式招聘录用是指在工作单位为正式职工,无论是否取得编制。
第七条我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水库移民人口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移民人口数据的汇总、审核工作,及时传达上级要求,安排相关工作,及时提交直补资金发放信息。
第八条县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郯城县支行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为移民人口自然变化提供数据支持和佐证材料。
第九条乡镇(街道)根据移民人口基础数据和掌握的信息,按照周期和核减条件按村入户逐一核实,统计移民核减信息,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核减信息在移民村进行公示。
第十条对滞后核减应追缴资金的,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要确认核减原因、应核减时间,并取得佐证材料,及时制定方案做好资金追缴工作,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资金追缴金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十一条人口自然变化结余资金(包括追缴资金),按照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根据移民项目规划和轻重缓急的原则,用于移民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扶持。
第十二条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自律意识,杜绝知情不报、弄虚作假、懈怠敷衍等行为,确保移民人口管理数据完整、核减及时。违反本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严重或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郯城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办法》(郯政办字〔2017〕9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